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执异274号
张晶:
申请执行人河北箐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张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庾秀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2022)粤04执750号执行案件位于珠海市前山金鸡路182号1栋1单元601的拍卖、变卖或变价款中先行给予申请人庾秀明补偿10万元,用于保障庾秀明的合法权益,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04执异274号,现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执异274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庾秀明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