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际物业广告公司、阳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阳江市共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珠海国际物业广告公司、阳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阳江市共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新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12月28日,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阳江市共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城西三江马头仔的二宗土地[证号分别为:阳府国用(1999)字第10781号;阳府国用(1999)字第10782号]。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抽签选定珠海仁合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粤仁合估字第2022AF0011号、第2022AF0012号《土地估价报告》,阳江市江城区城西三江马头仔(J9-1)用地面积6361平方米,市场价值6869880元;阳江市江城区城西三江马头仔用地面积4293平方米,市场价值4636440元,现向你们送达《土地估价报告》。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