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3852号
伍金云、吴长和: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郭伟波与被上诉人伍金云、珠海市新保力华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长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终38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由郭伟波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