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2148号
古凤祺: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海龙与被上诉人珠海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古凤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温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14576.1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1739.10元,及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14576.1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古凤祺对温海龙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珠海城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温海龙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4元,均由温海龙、古凤祺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