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2)粤04破4号之二
2022年1月7日,刘方蓉以珠海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天马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珠海天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受理,并于同年3月2日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珠海天马公司的股东吴福林、杨迪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金,管理人遂代表珠海天马公司分别起诉了该公司的股东吴福林、杨迪,要求追收部分尚未缴纳的出资款,本院已于2022年5月31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2)粤04民初155、156号,目前两宗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已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为此,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将珠海天马公司破产案件由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转换为按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案中,管理人代表珠海天马公司起诉了公司股东吴福林、杨迪,而该案尚在审理中,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