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5455号之一
珠海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宝特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耀堂及第三人珠海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4民终545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0元,由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宝特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