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2-11-28 10:10:39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在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前,由法院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功,则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诉前调解范围】

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民事案件,适宜先行调解处理的,由本院立案庭登记“民诉前调”案号,委派诉前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

下列类型案件不适用调解前置处理:

(一)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确认以及所有权确权纠纷;

(三)以物抵债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纠纷;

(五)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指引的纠纷;

(六)其他不适宜调解前置的纠纷。

本条第一款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包括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适宜调解前置的具体案件类型,本院根据案件事实、特点等另行确定。

【诉前调解程序】

(1) 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民事案件,适宜先行调解处理的,由本院诉前调解中心登记“民诉前调”案号,委派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

(2)本院诉前调解中心在登记“民诉前调”案号后当天将该案卷宗材料移交本院扫描中心进行扫描。扫描中心在接收卷宗材料2天内完成扫描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诉前调解中心办案系统。

(3)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可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书或裁定准许撤诉。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纠纷,移交本院立案窗口立案。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