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诉指南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2-11-28 10:07:46 打印 字号: | |

一、为便利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自然人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盘判后答疑,并在判后答疑笔录中明确其选择申请再审的法院。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六)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七)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身份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生效裁判文书系二审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第2、3、4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八)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5.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九)再审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请求,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材料比照申请再审民商事案件的要求提交。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征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五、如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的上述要求,本院将会把全部材料退回。


 
责任编辑:李凌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