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罪犯钟艳玲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
公 示
(2022)粤04刑更8号
罪犯钟艳玲,女,1990年3月8日,汉族,广东省鹤山市人,初中文化。
罪犯钟艳玲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判决已生效。罪犯钟艳玲以其怀孕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予受理,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1月17日至11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满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曾若凡、张紫嫣
办公电话:0756-2666255、2666021
通讯地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