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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民终4410号骆科云、珠海市诚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审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7 16:59:5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4410号之一

骆科云、珠海市诚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邵芳芳与被上诉人游月仙,原审第三人骆科云、珠海市诚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终44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6元,由邵芳芳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十七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