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4410号之一
骆科云、珠海市诚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邵芳芳与被上诉人游月仙,原审第三人骆科云、珠海市诚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终44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6元,由邵芳芳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