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珠海西某公司发行3000万元房产建设集资券,购买集资券可实行分红,利息合计每年不低于本金15%,另加保值率每年5%,五年期满时一次性计付。
集资券被认购后,珠海西某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发行时的承诺进行分红。部分认购者因此诉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珠海中院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深入了解调查,确立了以调解为中心的解决方法。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厘清权利责任的承担,明确旧法新法保护的边界,最后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一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民间借贷系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