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涉诉信访接访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院涉诉信访接访工作实行谁审判(执行)谁负责、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管理、院庭领导预约接访和其他员额法官轮值接访。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员额法官日常接访、院庭领导预约接访工作,并负责信访登记、分流、交办、督办、协调、报送和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应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信访分析研判,对已办结案件发生的信访问题按照《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承担信访处理工作,并配合立案庭做好涉诉信访接访及化解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信访回复,并将相关办理结果反馈立案庭。
第五条 员额法官轮值接访时间为工作日上午正常上班时间,每次半天, 接访地点为本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第六条 当值法官名单及轮值时间由立案庭排定并公布。立案庭每季度预先排定下一季度的当值法官名单,并制定轮值时间表。立案庭应提前做好值班通知,各当值法官应按轮值时间表中接访日期安排好工作,准时参与接访。当值法官因故不能按时当值的,应自行提前与其他员额法官协商调换并告知立案庭。
第七条 当值法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负责当天的信访接待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来访;
(二)做好来访的登记,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三)向来访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四)为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非实体性的法律咨询;
(五)对有闹访、缠访以及侮辱、诽谤、诬陷法官等情形的信访人进行劝导和处理;
(六)对下班后仍滞留在本院的信访人进行劝导和教育,并协同司法警察做好处置工作;
(七)对信访过程中涉嫌侮辱、诽谤、诬陷法官的信访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固定整理好证据材料后移交立案庭处理;
(八)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当值法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来访;
(二)文明接待来访群众,依法、及时处理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来访群众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离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安排其他人员上岗后方可离岗;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九条 对涉诉信访应根据性质进行“诉”和“访”的识别。(一)信访反映的案件正处于法定司法程序中,或者诉求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异议、复议等法定司法程序救济的,属于“诉”;(二)信访反映的案件或者诉求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相关当事人不再享有诉权的,属于“访”。
识别为“诉”的来访,接访人员应当场向信访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导信访人循法定程序提出诉求,反映的案件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引导信访人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表达诉求,必要时协调涉案部门,确保诉讼渠道畅通;对信访人已提交的材料,涉案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作为案件材料入卷,依法审查、审理。
涉案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承办人员应当协助立案庭做好接访、答疑、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充分保障信访人的诉讼权利。
识别为“访”的来访,信访人反映的案件或者诉求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相关当事人不再享有诉权的,接访人员应当做好释法答疑和劝导、息访工作,引导信访人尊重司法裁判,服判息访;符合信访复查、案件评查、信访终结条件的,按照《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办理;信访终结后仍不息访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将信访导出人民法院。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向院庭领导当面反映情况的,当值法官应先按《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及本规范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当值法官接访后,信访人仍要求向院庭领导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办理预约申请填写《预约接访登记表》,当值法官应在登记表上填写接访情况及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 院庭领导预约接访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上级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
(二)影响重大的群体访案件;
(三)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
(四)信访人进京访或多次越级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接访处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 院庭领导预约接访的程序:
(一)接访人员应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两日内将预约登记表及拟办意见提交立案庭负责人审查处理。立案庭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将上述资料报呈立案庭主管院领导,由立案庭主管院领导视情况自行处理或转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处理;
(二)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可自行安排涉案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员接访,确有必要的由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接访。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认为需报请院长处理的,由其直接向院长汇报;
(三)院长决定接访的,立案庭应提前通知信访人按时来访,涉案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员应协助院长接访,做好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的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每月根据信访人预约申请情况安排一次院领导接访活动。
第十四条 对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大的信访事项,院庭领导可深入到基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