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珠海,位于珠江三角洲南端的一个浪漫海滨城市,东与香港隔海相望,南与澳门陆地相连,西邻江门市新会区、台山市,北与中山市接壤。珠海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1953年建县,1979年建市,1980年设立经济特区,下辖香洲、斗门、金湾3个行政区,并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5个经济功能区。2017年,珠海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64.73亿元、增长9.2%,增速位居全省第一。
珠海辖区内现设有一个中级法院和四个基层法院。珠海两级法院自建院以来,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营造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优化审判资源,经向上级法院请示,统筹调整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格局。2014年9月,珠海法院施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至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归口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
为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集中管辖以来涉澳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我们编写了这本白皮书。
随着区域合作的逐步深化,粤澳合作发展基金落户横琴,内地首家澳门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加快建设,横琴新注册港澳企业大幅增长以及新签署了珠澳旅游、文化等多项合作协议等等,对珠海法治环境以及涉澳民商事审判等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机遇和挑战,珠海法院唯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开拓进取。
第一部分 珠海法院审判机构的设置
珠海位于广东省珠江口的西南部,是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下辖香洲、斗门、金湾3个行政区,辖区内设有一个中级法院和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香洲区人民法院、斗门区人民法院、金湾区人民法院等四个基层法院。
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80年6月,现内设监察室、政治处、法官管理科、教育培训科、执行局、知识产权法庭、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破产与执行裁决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宣传科、司法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支队等25个内设机构。
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珠海法院配置员额法官237名,真正把最优秀的审判人员选拔到员额法官当中。目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共有61名,占法官总数比例为65%。在61名员额法官中,担任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法官有8人,占员额法官的13.11%;一线审执部门的法官有44人,占员额法官的72.13%。担任审执部门正职的法官有20人,担任审执部门副职的法官有15人,其他法官有18人。在年龄结构上,50岁以上的10人,40岁至50岁的27人,40岁以下的24人。在学历层次上,本科学历4人,硕士研究生学历52人,博士研究生学历5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占员额法官总数的93.44%。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设立民四庭,负责审理珠海辖区内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除外)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协助等等。
二、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
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经过1年多的调研筹备,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揭牌成立,自2014年3月21日开始履职收案。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坐落于内地唯一与港澳两地陆桥相连的横琴新区,法官由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横琴开发总体规划明确提出,将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在成立之初,即充分彰显改革创新的勇气和智慧,一改传统法院的设置方式,确立了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行政管理机构简化等全新架构,全面推行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内设机构管理模式在内的法院综合改革。
在内设机构上,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改变传统做法,不设审判庭,设立“三办一局一队”,“三办”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人事监察办公室、司法政务办公室,“一局”为执行局,“一队”为司法警察大队。目前员额法官有11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2名,专职法官8名。精简的组织机构模式解决了审判庭运作中的行政化问题,更符合审判权运行的规律和审判的专业化特点,有利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高司法行政管理效能。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建立审判团队,采用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模式,突出专职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
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珠海横琴新区范围内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等各类案件;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诉讼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珠海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部分 涉澳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简况
一、案件特点
(一)涉澳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呈持续增长趋势
图一:2015-2017年受理涉澳民商事案件量
珠海法院受理涉澳民商事案件数占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数的50%以上,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15年珠海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929宗,其中涉澳民商事案件473宗;2016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935宗,其中涉澳民商事案件492宗;2017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153宗,其中涉澳民商事案件666宗。
涉澳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的增长与珠海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有一定关系。随着珠海房地产、旅游业快速发展,澳门居民来珠投资、工作、置业不断增多,引起了相关案件数量的集中增长。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等数量均不断增长。随着港珠澳大桥的落成、澳门单牌车辆进入横琴岛,横琴自贸区的快速发展,以及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推进,涉澳民商事纠纷仍会出现持续不断的增长。
(二)涉澳民商事案件类型多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图二:2015-2017年受理涉澳民商事案件主要类型
涉澳民商事纠纷案件类型呈多样性特点,几乎涵盖了民商事案件的绝大多数类型。珠海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涉澳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主要类型有借贷类纠纷、房地产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侵权类纠纷、其他类型民商事纠纷。据统计,在珠海法院2015-2017年受理的1631宗涉澳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占比前五位的案件类型依次为:①借贷纠纷案件508宗,占收案总数的31.15%;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98宗,占收案总数的12.14%;③离婚纠纷案件132宗,占收案总数的8.09%;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6宗,占收案总数的6.50%;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63宗,占收案总数的3.86%。
此外,随着横琴自贸区的不断发展,公司类纠纷以及金融金额款纠纷增长较快,一些凸显横琴自贸区创新改革和发展特色的新类型涉澳民商事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如保理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涉澳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较高
图三:2015-2017年涉澳民商事案件处理方式
2015-2017年,在珠海法院审结的1213宗涉澳民商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662宗,占结案总数的54.58%;以调撤方式结案494宗,占结案总数的40.73%;以裁定其他方式结案57宗,占结案总数的4.70%。涉澳民商事案件调撤率高与珠海法院创新调解机制具有一定关系。2014年8月,珠海法院与珠海海外联谊会、澳门珠海社团联合总会建立起三机构涉澳民商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遴选涉澳案件调解顾问参与涉澳民商事案件的调解,选任澳门籍陪审员实际参与案件审理,增强了澳门当事人对珠海法院工作的认可和理解,让澳门居民近距离甚至亲身感受到内地司法环境的公开透明,不但提高了案件的调撤率,还能有效化解纠纷。
二、司法互助概况
图四:2015-2017年珠海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互助情况(单位:件)
(1)委托送达和调查
2014年9月,珠海法院施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标的额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均由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送达和调查主要由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完成。2015-2017年,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委托澳门初级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民商事案件共201件,分别为2015年请求47件,2016年请求64件,2017年请求90件;请求送达并已收到回复结果的民商事案件共179件,其中,2015年47件,2016年62件,2017年68件。2015-2017年,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委托澳门初级法院调查取证的民商事案件共61件,并已全部收到回复。2016年1月1日,司法协助系统正式启用,平均每件委托送达案件的送达时间缩短23天,平均每件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时间增加26天。
(2)协助送达和调查
2015-2017年,珠海法院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共15件,其中,2015年3件,2016年5件,2017年7件;2015年,珠海法院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调查取证案件1件,2016和2017年未收到此类案件。
(3)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
2015-2017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8宗,其中,2015年4宗,2016年2宗,2017年2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均已予以认可。当事人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均是因为当事人的财产所在地在珠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被内地法院予以认可之后,当事人便可以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自行处理涉案财产或者申请内地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部分 涉澳民商事审判举措与亮点
一、创新举措
珠海法院历来强调创新、重视改革,立足辖区实际,改进审判工作机制,努力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涉澳审判公信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涉澳民商事审判品牌上下功夫。
(一)创新调解机制,两地联动化解涉澳审判难题
民商事案件的涉澳性增加了案件调解的难度,珠海法院不断摸索,创新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纠纷。2014年8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珠海海外联谊会、澳门珠海社团联合总会建立起三机构涉澳民商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开创立体式、互动式的沟通途径,建立联络人定期沟通制度;二是创新送达方式,搭建针对澳方当事人的行业协会协助送达平台,解决涉澳送达难问题;三是全国首创,遴选澳门热心人士作为涉澳案件调解顾问,提高涉澳案件调解率。2017年8月,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聘任7名港澳籍人士(其中有6名澳门籍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澳门调解顾问和特邀调解员的大力协助下,珠海法院现已成功调解数宗涉澳民商事案件。澳门调解顾问和特邀调解员参与涉澳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增强了澳门当事人对珠海法院工作的认可和理解,有利于提高调解率并能有效化解纠纷,同时也让澳门居民近距离甚至亲身感受到内地司法环境的公开透明,有效地向澳门居民宣传了内地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全国首创,两级法院集中归口审理涉澳民商事案件
为了进一步提升珠海涉澳审判水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全市涉外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的调研》,并且创新工作思路,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将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指定至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托着毗邻澳门的区位优势,珠海市各基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涉澳案件约占50%,涉澳案件的数量及标的总额在全国均居前列。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归口至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符合案件性质及审理规律。该改革方案作为全国首创,既契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要求,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对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的法院工作模式”的要求。另外,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也同时归口至民四庭集中审理,这使得两级法院涉澳审判形成有效对接,统一裁判尺度,全方位立体式打造珠海涉澳民商事审判创新格局。
(三)探索类似案例辩论,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提出类似案例辩论制度,并通过了《类似案例辩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法律界限不明、争议较大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提出参考案例,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纳入庭审辩论程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谢某某诉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是全国法院运用类似案例辩论制度的首宗案件。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己方观点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数个案例,均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庭审中,法官根据双方提供案例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提交的类似案例的可参照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开展辩论,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类似案例辩论制度的实施,提升了裁判结果的预见性,促进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打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四)积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显著提高审判效率
珠海法院率先在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尝试在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力求缓解涉外审判送达难、程序繁琐导致的审判周期长、办案效率不高等问题。近三年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最快做出判决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37天。从实践效果来看,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未有当事人提出异议,试行效果平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0条第二款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探索适用简易程序。这充分肯定了珠海法院此前所作的创新探索,也激励着珠海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机制创新方面不断走出新路。
(五)选任澳门籍陪审员,努力推进司法民主
为了契合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经多方协调,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首批选任了10名港澳籍陪审员,并邀请港澳籍陪审员实际参审,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让澳门人士参与到涉澳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来,能够促进审判更为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增强澳门居民对横琴和珠海司法环境的信心,打造横琴新区国际化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0条第一款指出:“探索审判程序创新,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管辖自贸试验区内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民事主体的,可以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这是对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对于珠海法院打造涉澳案件精品审判有着强大的助力。
二、工作亮点
珠海法院始终秉承打造涉澳民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强化审判质效管理。近三年来,珠海法院在涉澳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力争将审判难点变成亮点,倾力打造涉澳民商事审判优质品牌。
(一)增强涉澳审判力量,提升专业审判水平。面临案件大幅度攀升的形势,珠海法院迅速调配办案力量,制定高标准的入职门槛,不断充实专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队伍。1.严格法官入额标准,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坚持好中选优,公开遴选法学功底扎实、审判水平优异和调研能力突出的优秀法官进入法官员额。组建涉澳民商事审判专业团队,安排具有涉外审判、专业审判优势的法官承办相关案件,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实现“1+N+1”的审判团队运行模式。在全国首创法官会议制度,法官们通过全体法官会议审议重大审判事务,实现法院管理工作民主决策,法官自我管理,结合个人专业特长和个人意愿分配案件。法官们按照承办案件类型的不同参加不同的的专业法官会议,互相交流审判思路,不断总结积累经验。2.选聘澳门高校学生担任法官助理,增强审判团队合力。澳门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对澳门法律制度以及澳门社会情况比较了解。吸纳澳门高校法学院毕业生担任法官助理,有助于提高涉澳审判的效率和水平。通过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密切配合,发挥出“1+1+1”>3的集合效应,保障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工作的核心业务中,提升审判质效。在实现“1+1+1”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目前已招收5名澳门高校法学院的研究生担任法官助理,充分发挥他们对于澳门经济社会和法律法规比较了解的优势和特长,进而提高团队审判水平,有效形成团队合力。3.建立常态化实习审判辅助人员制度,增强审判辅助力量。2017年,珠海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常态化实习审判辅助人员机制的规定》,明确实习审判辅助人员是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目前,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已公开接收3批法律实习生,不间断地担任实习审判辅助人员,切实增强审判辅助力量,扩充人才储备。
(二)设立司法辅助事务协作机制,探索与公证机构合作新方向。2017年9月1日,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与横琴公证处签署《司法辅助事务协作框架协议》,实现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全方位对接,并积极探索在司法送达、调查取证、执行辅助和财产保全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协议签订后,首先启动了诉讼资料收转、调解和送达等合作。至2017年底,资料收转处收取资料4804件,送达组配合外出送达11次61宗案件。
(三)推进涉澳审判精品战略,不断提升审判质效。珠海法院准确把握为“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定位,充分发挥毗邻澳门的区位优势,不断加强涉澳民商事审判工作,树立精品意识,发扬工匠精神,争当涉澳民商事审判司法公信的排头兵。1.着力加强涉澳借贷案件的调处,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近年来,实体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下降,引发了大量金融借贷纠纷。珠海法院近年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占比约三分之一,涉案标的额已累计达十亿元以上。金融借款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案并不困难。但大部分企业只是在经营中暂时遇到资金困难,无法按时还贷,并非想赖账不还。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企业资产、设备面临拍卖,企业面临停产,又会引发劳资纠纷等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只要能给他们一定的时间运作,企业盘活资产,不但银行贷款能够全部收回,企业也能起死回生。为了取得银行企业双赢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珠海法院在审理每一宗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时都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反复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促成双方和解。2.加强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全面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随着港珠澳大桥的建成,港珠澳三地经济社会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将大幅拓展,涉澳案件也日益增多。珠海法院近年受理的涉澳民商事案件类型日益繁杂,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为此,珠海法院充分发挥涉澳案件审判的优势,通过“简要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来提升效率,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有针对性的培育打造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精品案件和案例,强调以精取胜,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着力提升涉澳民商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四)方式灵活途径多样,查明适用复杂域外法。由于澳门法与内地法属于独立的法域,因此在涉澳民商事案件中澳门法应当得到平等适用。但因两地的法律制度差异性较大,当事人对两地法律不熟悉,易盲目诉讼。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域外法查明方法过于原则。面对这个难题,除了要求当事人承担提交澳门法的责任以外,司法认知也非常重要。由于澳门法属于成文法,查明澳门法并不困难。实践中,法官灵活利用各种途径全方位的查明澳门法:如对依据澳门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组织质证、上网查阅、发出函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法律机构进行咨询等等。由此作出的判决,适用澳门法律准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五)吃透法律精神,成功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判决如果不能执行成功,将只是一纸空文。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审判差异较大,相互间如何认可与执行各自的判决,一直是司法界的重点和难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功审结了多宗不同类型的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如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判项的认可和执行、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的认可等。另外,对于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委托调查等司法协助事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办理,成果突出。
(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深化诉讼规则意识。深化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珠海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核心,努力强化司法公开。1.加大力度推进庭审直播及裁判文书上网率。珠海法院从2013年开始每年制订庭审视频直播方案,利用数字化法庭完成庭审网络直播,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难,及时更新相关司法信息,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超过90%。通过努力,在涉澳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旨在让澳门居民能够通过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加深对诉讼规则的了解,更加顺利地参与司法活动。2.充分应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珠海法院在建设完善官方网站、开设微博微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应用水平,结合澳门居民的需求和涉澳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在栏目设置、页面索引等方面更加贴合公众需求,引导澳门居民顺利、高效地参与司法活动。2017年8月,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推动中英葡三种语言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改版法院门户网站,将单纯的中文网站编制成为中、英、葡三种语言的网站。三语工作的推进,提升了与国际接轨的能力,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七)加强涉澳交流合作,加深了解增进互信。随着港珠澳大桥的建成,港珠澳三地经济社会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将大幅拓展,涉澳案件将日益增多,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突显。1. 借助区位优势,与澳门法律业界加强沟通联系。为推动改革经验交流和珠澳司法合作,拓宽视野,加深了解,增进互信,不断提升涉澳民商事审判的学术水平和司法能力。珠海法院借助与澳门紧密相连的区位优势,与澳门法律业界建立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澳门司法实务界、学术界和社会团体多次前来珠海考察访问。2015年12月,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与澳门科技大学签署合作协议,在教育培训、学术研究、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展开交流合作,并邀请澳门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担任嘉宾参加司法改革专题电视节目访谈。2016年6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部分法官赴澳门参加自贸区建设和两岸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交流活动,并前住参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检察院,广泛研讨自贸区法律与政策、金融风险司法判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改革重点领域的法律问题。2.共建涉澳研究基地,加深涉澳司法研究。2017年10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共同设立中华司法研究会涉澳研究基地,开展设置专项课题、举办学术研讨会、人才培养、数据共享和成果共享等深层次合作,共同研讨涉澳司法制度、司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问题,夯实涉澳法律理论功底,推动涉澳审判工作登上新台阶。3.推动与澳门初级法院签署框架协议。珠海因毗邻港澳,对于坚持“一国两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具有重要地位。珠海法院将继续发挥地缘优势,在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展现良好的司法形象。当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正在着手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签署关于加强交流与协作的框架协议,有关协议草案现已起草完毕并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期望通过落实两地法院定期互访和日常交流机制,建立便捷、灵活、高效的司法协助机制,实现相互借鉴、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目标。
第四部分 涉澳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一)管辖权纠纷
案例一:林某某诉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某与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珠海横琴澳门大学新校区。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林某某于2015年7月将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诉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受理时合同履行地已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范围,内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此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广东某建工实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裁定此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林某某的施工地点,因为位于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自2013年7月20日启用之日起,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法律实施管辖。这也是被告认为内地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的主要理由。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内地民事主体,双方纠纷亦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最终裁定此案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横琴岛澳门大学海底隧道坍塌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案例二: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系在澳门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作为工程所有人为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海底专用隧道围堰工程、海中段与横琴段之主体工程、机电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向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2012年7月19日,涉案工程发生隧道工程塌方事故。后双方因保险理赔产生纠纷,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裁判结果】
此案经调解,广东某集团建设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珠海支公司最终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珠海法院一直注重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尤其注重调解过程。此案双方争议很大,且双方均各自委托鉴定机构就隧道工程塌方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出现了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鉴定报告。为此,珠海法院及时研判案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关注案件进展,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点,注意向澳门当事人传输调解理念,消除他们对法院调解的不信任心理,在调解过程中逐渐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降低当事人对诉讼的盲目期待值。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横琴岛澳门大学海底隧道坍塌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三)适用澳门法
案例三:林某某诉王某某、广西某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林某某与王某某在珠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某向林某某借款700万元,并约定适用澳门法律法规。林某某依约出借款项,王某某到期未还。林某某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向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澳门法,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协议变更原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适用澳门法律处理林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法院根据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王某某应返还林某某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近三年珠海法院审结的涉澳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澳门法的案件非常少,此案是比较典型的直接适用澳门民法典认定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案例。虽然澳门民法典属于成文法典,查明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难度并不大,但其条文表述及法律用语与内地法律有很大不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澳门法律,珠海法院的法官与澳门中级法院的法官取得联系,并多次通过电邮、电话等方式与澳门中级法院的法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交流和沟通。这也为查明适用澳门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四)涉嫌赌债借款纠纷
案例四:朱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朱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与《收据》,《收据》显示借款地点在珠海。朱某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向其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某提交其本人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在《收据》上显示的借款时间,杨某某实际身处澳门;杨某某辩称本案实为赌债纠纷,签订《借款协议书》与《收据》系受到朱某某威胁所写。因朱某某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法院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唐某某诉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与澳门居民唐某某签订《借据》,约定冯某某向唐某某借款287万元。因冯某某到期未还,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向其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冯某某辩称唐某某所提供的《借据》是因冯某某拖欠唐某某的赌债而产生,唐某某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冯某某。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唐某某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在冯某某与唐某某签订《借据》的同一天内,唐某某从其帐户向冯某某帐户汇款287万元,随即该笔款项从冯某某帐户汇入案外人唐某雁帐户,又从案外人唐某雁帐户汇回唐某某帐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某虽称其不认识唐某雁,但对案涉款项在同一天经由唐某雁的帐户汇入其本人帐户这一事实没有做出任何合理解释。鉴于此,法院认为,唐某某并未将案涉款项实际出借给冯某某,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合同未生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案例四、案例五均属涉嫌赌债的民间借贷纠纷。赌博在我国内地是非法的,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而赌博在澳门则属于合法,《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对赌债的性质作了规定,有关赌博的特别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布的《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规,用于规范博彩借贷行为的运作,从而使得澳门的赌博借贷行为有了法定依据。在这一赌博借贷立法出台后,澳门赌债已成为法定债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由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规定不同,如何正确处理赌债纠纷,给予当事人正确的法律指引,成为法官判案的一大难点。在审判实践中,涉澳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较多,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有不少案件疑为以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掩盖赌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请款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鉴于珠海法院处地的特殊性,此类案件较为多发,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案件显示的各种事实和因素,慎重认定借贷事实,方能不让有不良企图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破坏司法的尊严。
(五)房屋“限购”纠纷
案例六: 周某某诉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周某某与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然而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11)45号)的精神,周某某不具备在珠海市香洲主城区内购房的资格,因此,导致双方签订的《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无法履行。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时代广场认购协议书》并要求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购房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购房主体不具备限购政策所要求的购房资格,导致有效《认购协议书》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该事由不可归责于周某某与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任何一方,为此,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珠海某房产有限公司向周某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典型意义】
此案是澳门居民在珠海购房遇上“限购”而产生的纠纷。澳门毗邻珠海,故有澳门居民出于投资或居住等原因在珠海购房,但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澳门居民在珠海购房受到了很大限制,导致了不符合购房条件而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为符合购房条件找人代办社保,从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等纠纷的大量形成。在限购政策存续时,此类纠纷有可能不断出现,故有典型意义,值得认真研究与探讨。珠海市先后于2011年11月1日和2016年10月6日实行限购政策,对于非本市户口的购房者的购房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仍有部分人存有侥幸心理,或采用假冒等手段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以规避限购政策,此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不应当明知自己未达购买条件而采取非正规手段购房,更不能为了规避政策而听信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承诺,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六)粤澳两地车牌租赁纠纷
案例七: 罗某某诉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柯某某均为澳门居民,罗某某向案外人租赁粤澳两地车牌,再转租给柯某某,柯某某将此车牌悬挂于自购小汽车上,后来该辆小汽车几经转手,不知去向。故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柯某某返还涉案小汽车及牌照,并至澳门取消牌照及在澳门的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某的两项诉讼请求均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内地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从而驳回了罗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此案是因粤澳两地车牌租赁而产生的纠纷。“两地车牌”最早源于内地改革开放初期,旨在鼓励和方便外商投资,经历30多年的发展,总量为数不少。但是,因为申请办理“两地车牌”的条件十分苛刻,所以实践中就出现了车牌转让、租赁、出卖的情形,甚至发生部分人员利用驾驶跨境运输车辆的便利,非法运输依法应当纳税货物的现象。另外,交通事故中涉及两地牌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亦在增多。按照有关规定,粤澳两地车牌不得转让、租赁、出卖,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若有类似情况,将受到三年不能再申请的处罚;而若涉嫌走私的话,除依法追究走私罪的责任外,还有可能对其车牌予以注销,以后不能够再申请。因此,两地车牌的使用应当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在粤港澳融合发展的大趋势下,澳门居民对跨境交通出行的需求扩大,随着澳门单牌车出入珠海横琴政策的启动,跨境行驶的车辆引发的纠纷可能日益增多。
(七)珠澳两地务工纠纷
案例八:吴某某诉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吴某某到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业,但并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拖欠吴某某工资未发放。吴某某遂将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吴某某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其与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院判令珠海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某某相应报酬,驳回了吴某某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请求。
【典型意义】
此案是珠澳两地务工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珠海与澳门的经济交往更加密切,两地居民跨境务工的情况也持续增多,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由于两地对于跨境务工都有规定程序和手续,相关纠纷也具有与一般劳动纠纷不一样的特性。一方面,对于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从保障自身权益出发,应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澳门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和人力资源的缺乏,也吸引了大量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务工,由此产生介绍务工的中介行业,但该行业尚属于灰色产业地带,不少中介逃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甚至假借介绍务工行骗。此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对此类事件不能忽视,两地可在立法和协作监管层面上多交流,争取实现良好社会效果。
(八)涉澳假结婚纠纷
案例九:赵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赵某某与吴某某于2012年1月在珠海登记结婚,因吴某某于2014年1月不辞而别,赵某某曾于2014年9月诉请离婚,法院未予准许。2015年6月,赵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鉴于赵某某与吴某某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准予离婚。但吴某某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与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与澳门居民赵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是为了拿到澳门身份证的事实,故二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吴某某二审提出要求赵某某向其返还为取得澳门身份证而向赵某某支付的12万元的诉请,因属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诉请,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吴某某可另行起诉。
案例十:吴某某诉赵某某合同无效纠纷案
吴某某为取得澳门身份证,与澳门居民赵某某商议假结婚并向赵某某支付了12万元。双方结婚后又离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吴某某最终未能取得澳门身份证,故起诉赵某某要求其返还1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某与吴某某假借结婚的形式为吴某某取得澳门身份证,该合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无效,赵某某因此获取的12万元应返还吴某某。
【典型意义】
案例八与案例九是涉澳假结婚纠纷案。因取得澳门身份证相因具有多重利益,所以一直以来假结婚、假离婚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开始逐步严查并打击,使得因假结婚取得澳门身份证的难度不断加大,由此将可能引发数量较多的因假结婚取得澳门身份证失败而要求返还财物的纠纷。案例八的典型性在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了双方假借结婚的形式是为取得澳门身份证的事实。案例九的典型性与特殊性在于对此类事件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双方假借结婚的形式为取得澳门身份证,该合意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无效,即此案应定性为合同无效纠纷。
(九)姓名简繁体字差异被拒登机纠纷
案例十一:张某某诉珠海市某机场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由于澳门居民张某某在其购买的机票上姓名为繁体字,而其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上的姓名为简体字,张某某未被准许登机,张某某被迫重新自费购买机票,而引发本案纠纷。张某某起诉要求珠海市某机场管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某航空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
经调解,由第三人某航空公司补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例虽然涉及的是机票,但引申开去,简繁体字问题除了可能发生于澳门居民在内地购买服务之外,也可能在各类法律关系中导致纠纷,因此由于证件和书面凭证因简繁体字差异发生的纠纷,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本案例的最终解决虽然通过的是调解的方式,但若是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方案,最终仍需判决结案,则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都值得深思。另外,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在实际操作中,如能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简繁体字对照指引,审查人员加强对简繁体字同一性的辨别,不失为解决此类困扰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