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39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田某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7日,田某向胡某银行卡账户转账200万元,后又于同年10月11日向该账户转账951000元,于同年10月12日向该账户转账200万元,转账附言均为“转支”,田某与胡某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胡某也没有出具借款借据。田某、胡某及案外人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也均为“转支”。胡某与案外人吴某曾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4月16日离婚,案外人吴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柬埔寨死亡。胡某后未向田某偿还过款项,故田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向田某偿还借款本金4951000元及计至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
【案件焦点】
田某与胡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胡某对田某向其账户汇款共计4951000元没有异议,但转账附言没有载明为“借款”,双方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胡某没有出具借款借据,田某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金额、借期、利息等,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主张借款债权的事实,因此,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案涉借款达成合意,所以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胡某收到了田某转账汇款,但是田某没有提交相应的借据凭证。考虑到款项数额特别巨大,田某主张是向他人借款后再转借给胡某,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胡某抗辩称田某系其前夫吴某手下人员,田某向其账户转账系受吴某指示,涉案款项在进入胡某账户后立即转入了其他人账户,且提交了其与田某、吴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另,胡某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多笔款项进入胡某账户后又转入他人账户。田某与胡某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吴某之间互相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均为“转支”。
虽然胡某提交的证据难以确证胡某的抗辩主张,但是使得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合意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田某在此情形下仍需要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形成的事实。而田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其向胡某所有的转账附言中均没有 “借款”或“出借”之意。另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催讨过借款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田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即使按照田某所述,其在出狱后不到两年时间内,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大额收入的情况下,先后向他人借款再转借给案外人吴某高达550万元、转借给胡某高达4951000元,且没有提交从他人借款的证据,也没有将2019年1月2日向胡某转款的308200元(扣除已还的10万元,还剩20余万元)一并主张,显然不太符合常情常理。田某上诉主张其向胡某转账支付的4951000元系民间借贷,理据不足,且不符合常情常理。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借贷事实主要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就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欠缺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此时,对于原告的诉请应否支持,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比较双方各自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从而作出裁判。当然,这种举证责任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典型案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在我国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当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进一步提交补强证据时,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即是对缺乏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规定一方面将原告一次性的举证责任分两阶段进行,另一方面明确了被告对其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此时被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并不要求“高度盖然性”标准,因被告此处的举证为“反证”,反证的证明标准较低,只需要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比各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推断出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过程。而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目的就是最大可能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的目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产庭 孟庆锋、游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