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珠中法建〔2021〕31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4:49:44 打印 字号: | |

中国xx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

本院在审理贷款人珠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以下简称“xx银行金湾支行”)与借款人广州新xx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担保人珠海烨xx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xx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下列事实:在合同履行期内,xx银行金湾支行在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借款条件尚未成就、且未通知借款人新xx、公司及担保人烨xx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下,以偿还案涉借款本息为由,径行从烨xx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划转远超出案涉借款本息余额的款项至xx银行金湾支行控制的烨xx公司内部账户(该账户非烨xx公司申请开立)。但是,xx银行金湾支行并未结清全部借款本息,另余借款本金45万元未予收回,而是逐月从该内部账户收取利息。后该内部账户内的存款被司法机关冻结,案涉贷款未能全部收回。前述事实表明,xx银行金湾支行利用其掌握客户信息的优势,罔顾合同约定和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随意操控对方当事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局建议: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敦促各商业银行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