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挽救企业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破产和解案
  发布时间:2022-06-27 09:54:3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拱北宾馆是我国最早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拱北宾馆所在地紧邻拱北口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隔街相望,宾馆建筑物于上世纪80年代初建成,是珠海市最早期建设的综合性、多功能园林式宾馆,曾是国家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因其具有见证珠海市改革开放历程的历史价值,被评为珠海市改革开放历史性建筑,是珠海市的一张历史名片。拱北宾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珠海中院于2004年7月12日受理债务人拱北宾馆破产还债一案。其后,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拱北宾馆破产还债;由法院指定的拱北宾馆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有十八名债权人申报债权,其后珠海市宝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商贸公司”)、珠海市骏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丰投资公司”)、澳门新华都公司(系拱北宾馆唯一股东)等三个主体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了拱北宾馆的全部债权。2021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04)珠中法破字第1号之十民事裁定,确认珠海市宝时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骏丰投资有限公司、澳门新华都公司的债权。

2021年8月19日,三名债权人(宝时商贸公司、骏丰投资公司、澳门新华都公司)与拱北宾馆(由拱北宾馆清算组作为代表人)、拱北宾馆投资者澳门新华都公司签订了《珠海市拱北宾馆自行和解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债权数额的组成、债务的豁免、债权文件的移交、破产费用的承担、剩余财产的处置等内容。协议各方主体均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上述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认可,撤销原破产宣告裁定,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案中,首先,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协商的结果。从自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对拱北宾馆的债权债务已作了结,对剩余财产的处置、破产费用、工作交接、后期经营管理责任等也作出约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其次,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公平清偿债务,根据自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拱北宾馆的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其已无进行破产清算之必要,本案破产程序应当终结。珠海中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04)珠中法破字第1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一、认可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与珠海市宝时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骏丰投资有限公司、澳门新华都发展有限公司达成的《珠海市拱北宾馆自行和解协议》; 二、撤销宣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破产裁定,终结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破产宣告之后是否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由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颇有争议。破产的本质是债务清偿制度,本案属于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本案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促使全体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再获生存的机会,如果仍然强行继续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在社会成本的节约上缺乏合理性,也不利于企业的挽救。鉴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已清理完毕,在宣告破产之后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从而更好地挽救企业,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破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