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4破29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6日指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为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决定解除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的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李力华为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邮政编码:51000;联系电话:13702336038)。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