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4破29号破产清算案件更换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0 10:15:23 打印 字号: | |

决定书

  

(2022)粤04破29号之三

202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9月16日,本院指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因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为华海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案需要更换管理人。经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重新通过摇珠方式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解除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李力华担任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破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