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9月16日,本院指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因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为华海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案需要更换管理人。经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重新通过摇珠方式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解除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李力华担任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