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4破29号准许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辞去管理人职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0 10:11:41 打印 字号: | |

决定书

 

  (2022)粤04破29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6日指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10月9日,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发现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国投”)对华海公司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目前为华海公司的债权人珠海国投清算组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现请求辞去华海公司管理人职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为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辞去珠海市华海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职务。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破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