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4民特95号
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华融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4民特9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管理人的申请。
申请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管理人已预交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管理人、被申请人华融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