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执异143号
珠海市珠证恒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7)粤04执581号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04执异143号,现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执异143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04执58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