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行终143号
江华高、江容卓、江镜耀、江忠显、江小衡、江伟良、范力国、官锦全: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诉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一审第三人江华高、江容卓、江镜耀、江忠显、江小衡、江伟良、范力国、官锦全、林润财、官玉光请求撤销罢免决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行终1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 0404 行初 113 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于 2020 年 9 月7 日作出的珠香吉办字〔2020〕26 号《关于罢免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董事会江镜耀等 10 名董事职务的决定》;三、驳回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 50 元,均由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