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行终144号
刘润有、古玉群、江庆年、江国祥、江天保: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以及你们要求撤销罢免决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行终1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4行初11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珠香吉办字﹝2020﹞27号《关于罢免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监事会江国祥等5名监事职务的决定》;三、驳回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