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初337号之一
杨庆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振有与被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广略、珠海市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伟、陈卓、杨庆文、纪广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上诉人林振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