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粤04刑更4号
罪犯刘满丽,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圩乡莲花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10138988。
2021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7)粤04刑初129、147号刑事判决,以刘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刘满丽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刘满丽申请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3日作出(2021)粤刑终1480号刑事裁定,准许刘满丽撤回上诉。本院(2017)粤04刑初129、1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前,罪犯刘满丽以其怀孕待产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作出(2022)粤04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刘满丽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刘满丽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满丽于2022年6月25日生育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满丽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圩乡莲花村4组,执行期限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