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22)粤04执恢152号
北京国电中兴广告有限公司、胡小军: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50家电网单位申请执行北京国电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和胡小军侵权损害赔偿纠纷287件系列案,案号(2013)粤04执60-346号。执行中,扣划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国电中兴、胡小军所有的,登记在李洪松、曾令强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022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我院发出京税稽协通【2022】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国电中兴公司目前尚欠缴下列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稽税稽处【2009】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稽税稽罚【2009】45号),确定国电中兴公司应补交税款21803793.59元及相应滞纳金、罚款54509484元。申请我院:对国电中兴公司的财产继续进行强制执行、变现,以协助该局收缴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我院于2022年7月29日恢复执行。现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