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粤04破17号之二
2022年3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余少和同意,以被执行人珠海市横琴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受理,并于2022年6月7日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珠海市横琴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快审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申请》称,因珠海市横琴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及衍生诉讼,故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将珠海市横琴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由于珠海市横琴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能发生衍生诉讼,属于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因此,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珠海市横琴炫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