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强清14号
2022年5月27日,本院根据广东省珠海市对外贸易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经济特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个人管理人李恒芳担任清算组。珠海经济特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经济特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的清算组(通信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09号安广世纪大厦19楼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李恒芳,联系电话:1866693228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珠海经济特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珠海经济特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