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终3112号
陈星如:
本院受理上诉人林琴凤与被上诉人陈星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4民终31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
二、陈星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琴凤支付人民币40万元;
三、驳回林琴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林琴凤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5元,由林琴凤负担人民币3113元,陈星如负担人民币604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5元,由林琴凤负担人民币3113元,陈星如负担人民币6042元。林琴凤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5元,由本院向其退还人民币6042元,由陈星如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