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4民特38号
杨光琼:
本院受理申请人田国强与被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仲裁被申请人杨光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国强的申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4民特38号
杨光琼:
本院受理申请人田国强与被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仲裁被申请人杨光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国强的申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