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2202号
翁锦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珠海诚锋电器有限公司、陈少容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原审被告邓林秀、翁锦峰、翁玉民、珠海普森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民终220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珠海诚锋电器有限公司收到预交本案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诚锋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