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行审3号
黄嘉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与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拒收邮件,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作出的拱闸关缉违字〔2020〕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为黄嘉俊尚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9236元。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