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行审17号
付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与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作出的闸关检违字〔2019〕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为付后尚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3500元。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