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4民终270号
蔡创秀、徐昭妍: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粤04民终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0.00元(金额大写:肆仟贰佰伍拾元整)。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交费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号码:35509196409997997599719994447787,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附:交费通知书
| 执收单位编码:146603 (*登陆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选择法院诉讼费缴费*)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缴纳受理费通知书
(2019)粤04民终270号
蔡创秀、徐昭妍:
我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粤04民终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0.00元(金额大写:肆仟贰佰伍拾元整)。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院诉讼费缴费信息
缴款通知书号码 | 3550 9196 4099 9799 7599 7199 9444 7787 | ||
缴款单位(个人) | 蔡创秀 | ||
收 费 项 目 | 法院诉讼费 | 收费金额(元) | 4250.00 |
缴费方式:
1、缴款人在收到此单一小时后可登陆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在线缴费,网址为:http://wsjf.gdgpo.gov.cn/GdOnlinePay/。特别提醒,应选择“法院诉讼费缴费”而不是“在线缴费”,输入本缴费单顶部的32位缴费通知书号、执收单位编码146603。
2、缴款人也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缴费,请认真阅读“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
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
缴费单位(个人)如涉及转账缴费的,请划入以下代收银行账户并认真阅读相关注意事项。
各代收银行转账账号信息 | ||
代收银行名称 | 收款账户户名 | 收款账号 |
建设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20880001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 ||
工商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3602000911200315368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 | ||
农业银行 | 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 | 44031601012003016 |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 | ||
平安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99417001000017 |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
中国银行 |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 9335240018535022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注意事项:
1、跨行转账缴款。缴款单位(个人)均可向上述任何代收银行进行跨行(包括省外异地)转账缴费,认真填写上述收款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在附言栏填写“省非税”及32位缴款通知书号码,切记提醒划出银行向收款银行发送附言栏信息,否则代收银行将作退费处理。
2、缴款单位(个人)通过跨行(包括省外异地)缴款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前往受理法院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