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终5791号
李国宝(LEE Kwok Po):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明慧与被上诉人李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4民终53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国宝(LEE Kwok Po)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明慧退还人民币153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5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退还之日);
四、驳回孙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2元(孙明慧已预付),由李国宝(LEE Kwok Po)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由李国宝(LEE Kwok Po)负担。孙明慧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由本院向孙明慧退回3372元,由李国宝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