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4民终1731号
珠海庆智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惠彪、珠海庆智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4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已由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