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初354号
珠海正汉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湾仔银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清彬与被告郭广汉及第三人珠海正汉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湾仔银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惠成银湾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正大惠城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正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唐家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初354号
珠海正汉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湾仔银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清彬与被告郭广汉及第三人珠海正汉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湾仔银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惠成银湾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正大惠城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正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唐家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