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民终3781号
罗江瑜: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栋与被上诉人罗江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378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二、罗江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栋支付租金人民币4200元;三、罗江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栋支付违约补偿金人民币8400元;四、罗江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栋支付租赁期间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789元;五、罗江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栋支付家具损失费人民币500元;六、驳回王栋的其他上诉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由罗江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元,由罗江瑜负担。(已由王栋预交,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罗江瑜应在收到交费通知后于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