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终5314号
张爱宁: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兆琴与被上诉人张爱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4民终53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兆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2.27元,本院予以退回。张爱宁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