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下简称“约见人”)的沟通渠道,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约见申请,是指约见人对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或执行的案件,在庭审或执行听证程序以外,提出向审判、执行人员当面反映情况的申请,由本院约见窗口负责联络法官会见约见人的活动。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见人可以提出约见申请:
(一)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
(二) 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
(三) 庭审后、宣判前,发现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
(四)认为执行措施不当,要求当面解释的;
(五) 约见人在出现与诉讼案件有关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必须当面向审判、执行人员报告的;
(六)约见人在收到裁判文书之后,对裁判文书的有关内容不理解、不明白,首次约见法官,要求法官予以解释的;
(七) 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如法官认为案情需要,也可以主动约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三条 约见人申请约见相关案件法官的,可以到本院指定的约见窗口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约见法官登记表》,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提出约见申请。
申请约见应写明约见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
通过电话申请约见的,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前款所述事项。
第四条 第一次提出约见申请的,一般应安排会见。不符合规定事由,或虽符合但已会见过的,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会见,并向约见人说明不接受约见的理由。
第五条 约见人前往法院申请约见的,一般应在当天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当天会见的,应向约见人说明原因,并约定下次会见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提出约见申请的,约见窗口应在收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材料交被申请约见法官的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应在2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会见约见人,原则上应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并进行记录。法官会见约见人,原则上应在本院主楼一楼大堂西侧的法官联络处进行。执行人员会见约见人,原则上应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一楼进行。
第八条 对于审查约见申请及会见过程中发现紧急、重大、敏感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庭、院领导。
第九条 本院督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指引的实施工作。
私下与约见人会面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有关审判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自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