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3-08 13:17:45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案件分配是指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直接确定承办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执行员的审判执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案件分配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办案、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动态平衡原则。除重大敏感案件以外,所有案件分配工作应当统一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上进行。

第三条 案件分配应当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进行。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确定承办业务庭。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业务庭办理。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审判团队或者速裁审判团队的,可以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第四条 审判业务庭只有一个合议庭,因整个合议庭回避不能承办相关案件的,根据案件案由重新确定承办的审判业务庭;如根据案由仍无法确定的,由相关院领导重新确定新的审判业务庭。

 确定承办业务庭后,再根据业务庭各员额法官、执行员办案系数,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重新排定承办法官或执行员。

第六条 承办法官或执行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法官或执行员个人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或执行员的,应当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或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记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

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

3)本院提审的案件;

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八条  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分配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