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各项工作,推动矛盾纠纷的平和、高效化解,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心定位】调解中心是整合人民法院、有关行政单位、社会力量等调解职能而建立的中心。
调解中心日常运作和人员由本院立案庭管理。
第三条【中心宗旨】调解中心在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鼓励、引导、促成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第四条【工作原则】诉前调解工作遵循合法、自愿、高效、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诉前调解中心职责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中心职能】调解中心主要工作职能包括:
(一)对本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特邀调解组织(员)库、律师调解员(库)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在诉前调解中创新开展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等建设;
(四)其它与诉前调解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特邀调解组织】调解中心引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调解中心特邀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
第七条【人员组成】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调解员和书记员组成。调解员由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员和其他调解组织派驻的调解员组成。
第八条【调解员职责】调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承办调解中心分派的调解案件,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书记员职责】书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开展案件通知、送达、记录、报结等程序性工作,以及完成调解中心分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人员管理】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指引(试行)》等办理。
第三章 调解开展与诉调对接
第十一条【调解开展】调解中心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的特点与优势,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调解费用】调解中心实行免费调解制度,不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第十三条【案件流转】调解中心建立健全案件流转制度,确定案件流转节点,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做好分案、移案、调解、结案及与法院的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诉调对接】调解中心完善诉调对接程序和运作规程,配合法官开展司法确认、速裁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在线调解平台,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案件流转、程序转换、统计分析、工作评估、信息共享等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综合业务
第十六条【综合业务】调解中心依法依规做好数据收集统计、调查分析研判、联络协调监管、档案管理登记等综合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建立健全调解服务工作制度,做好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受理分案、流转登记等诉前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主体】本指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