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8 13:09:04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队伍管理,推动诉前调解工作全面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本院诉前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接受调解中心或主管部门聘任,在调解中心从事诉前调解、调解辅助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调解员、书记员。

调解员包括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员及其他调解组织派驻的调解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

第三条【任职条件】担任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任职除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解中心工作人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情形。

第五条【续聘解聘】调解员实行聘任制管理。聘任期届满后,调解中心或主管部门根据其履职情况和调解中心工作实际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决定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第六条【建立名册】本院建立调解员名册,记录调解员的选任、解聘及业绩情况等内容,向当事人公开调解员基本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调解员职责】调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调解过程中,完成归纳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送达地址、记载无争议事实、记录调解过程、对案件繁简分流提出建议等工作;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在诉前调解办案系统中进行调解案件管理、在线调解、在线评议、及时在线记录工作内容;

(三)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调解的,及时报告并中止调解;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报告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工作原则】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尊重当事人平等地位、自主意愿及诉讼权利,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务;

(三)不公开调解内容及结果,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秘密和隐私及审判秘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书记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书记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调解中心决定其回避。

双方当事人知道存在上述情形,但均同意由该调解员、书记员调解的除外。

第十条【任职禁止】调解员不得在案件的后续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解中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多次或严重违反调解中心工作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书记员职责】书记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调解中心日常工作的统筹安排、管理监督、协调保障,负责与法院工作对接的各项沟通联络,确保调解中心各项工作照章进行;

(二)负责接收、送达案件材料,案卷的整理、装订及归档以及需要协助调解员处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负责登记立案、咨询查询、接待引导、材料收转、案件移交、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

(四)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纪律作风】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务热情。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调解中心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纪律作风等内容。

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为是否按要求履行管理、保障、协调、监督等工作职责。

调解员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为办案(跟案)数量、办案(跟案)质量和办案(跟案)效率。

纪律作风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人员遵守廉政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等制度规定的行为情况。

第十五条【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可以采取书面资料审查、检查档案案卷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评先、评优、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调解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书记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交本院政治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主体】本指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