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本院立案工作与诉前调解工作的有效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院诉前调解中心工作坚持便民、高效、协同、规范原则。
第三条 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民事案件,适宜先行调解处理的,由本院立案庭登记“民诉前调”案号,委派诉前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
下列类型案件不适用调解前置处理:
(一)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确认以及所有权确权纠纷;
(三)以物抵债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纠纷;
(五)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指引的纠纷;
(六)其他不适宜调解前置的纠纷。
本条第二款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包括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适宜调解前置的具体案件类型,本院根据案件事实、特点等另行确定。
第四条 本院立案庭在登记“民诉前调”案号后当天将该案卷宗材料移交本院扫描中心进行扫描。
扫描中心在接收卷宗材料2天内完成扫描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诉前调解中心办案系统。
对于调解前置分流的民事案件,本院一般不向诉前调解中心移送纸质卷宗材料。确因调解工作需要移送纸质卷宗材料的,经本院立案庭负责人审批后可予移送。
第五条 本院委派诉前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处理的纠纷,应随案出具委派函,载明当事人名称、委派调解案号等信息。
第六条 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可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书或裁定准许撤诉。
对于前款纠纷,本院立案庭应在收到前款案件调解材料的当天依法立诉讼案处理,并于立案后的次日进行分案,一般由对口业务庭的速裁团队统一归口办理。
对于前款案件,一般情况下合议庭应于5日内审结。具备收案当日立案、分案和审结条件的,应于当日立案、分案并审结。
第七条 实施诉讼费杠杆机制,根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和申请事项等决定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具体金额。
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按照案件受理费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按照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减半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前调解或者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第八条 对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处理但未能成功解决的纠纷,根据“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标准进行繁简甄别、分流审理。
前款案件应采用的审理方式和其他安排,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工作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对于诉前调解中心移送的案件,基于审理工作需要调取该案其他案卷材料的,由对口业务庭的内勤按本院案卷管理程序从本院扫描中心调取后移送至各案件承办法官。
第十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对接工作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专门规定或者安排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函
( )粤04民诉前调 号
诉前调解中心:
与 之间的 一案,经审查认为适宜诉前调解,现已办理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 )粤04民诉前调 号。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工作对接指引(试行)》的指引,现委派你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并请及时将调解结果及时反馈。
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三十日,自调解员签收案件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审核后可予以延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案件全部材料,包括:
□ 一审全部起诉材料(电子卷宗),不含原件;
□ 上诉案件材料(电子卷宗),法院正卷 册,上诉材料 页;
□ 《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登记表》(一案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