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规范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的诉前调解工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诉前调解】本指引所称的诉前调解,是指调解中心接受委派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调解原则】诉前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任职回避】调解员、书记员不得在案件的后续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五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书记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书记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调解中心决定其回避。
双方当事人知道存在上述情形,但均同意由该调解员、书记员调解的除外。
第三章 调解流程
第六条【收案分案】调解中心签收案件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案工作,确定调解员与书记员,并通知调解员签收案件。调解员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内在调解平台完成案件签收。
第七条【分案方法】按照分案方式的不同,分为一次分案和二次分案:
一次分案是指调解中心将案件直接分配给调解员;
二次分案是指调解中心将案件先分配给特邀调解组织,再由调解组织分配给调解员。
第八条【分案原则】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优先将对应领域的案件分派给相关的调解组织,其他案件随机、平均分配给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律师调解员及其他调解组织派驻的调解员。
调解员一般由调解中心指定,经当事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予以更换。
第九条【前期工作】书记员应在调解员签收案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诉前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第十条【调解开展】调解员应在收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调解平台等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并做好调解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调解会议】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后,认为较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组织召开调解会议,并制作好调解笔录。
调解会议一般在调解中心进行,通过线上调解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调解代理】当事人不能出席调解会议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调解员、书记员应在调解笔录上签名。
达成的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无争议事实记载】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填写《诉前调解案件无争议事实记载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结调解: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双方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四)双方分歧较大确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第十六条【结案报批】调解终结的,调解员应当在系统上登记处理结果,提交立案庭负责人审批。
立案庭负责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结案审批。
第十七条【调解期限】诉前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调解员签收案件之日起计算。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第十八条【诉调对接】调解终结后,分别情形做如下处理:
(一)一审立案前纠纷,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或民事调解书;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本院立案庭相关立案窗口处理。
(二)二审立案前纠纷,终结诉前调解程序后,调解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移交本院立案庭相关立案窗口处理。
第十九条【案件归档】调解中心应在调解终结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主体】本指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工作流程图;
二、文书样式(调解工作中实际需要但本规定未附的文书样式请参考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文书样式)。
附件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文书样式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送达地址确认书
(供双方当事人填写)
调解 案号 | 诉讼 案号 | 案 由 | |||||||
告 知 事 项 | 1.为方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时接收诉前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文书,保障调解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诉前调解、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调解中心或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为提高送达效率,调解中心或人民法院可采用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调解及诉讼文书; 4.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 | 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代理人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电 子 送 达 | 当事人微信或邮箱账号 |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 |||||||
代理人微信或邮箱账号 |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 ||||||||
邮 寄 送 达 | 送达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 |
我已经知晓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在诉前调解及诉讼、执行程序中通过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签 章)
年 月 日 |
文书样式3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诉前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一、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不同意诉前调解中心随机指定调解员的,可共同选择一名调解员调解纠纷;
(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调解员、书记员回避;
(三)在调解程序开始后要求终止调解;
(四)请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
(五)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其他法定相关权利。
二、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
(二)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三)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
(四)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其他法定相关义务。
文书样式4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诉前调解告知书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 )粤04民诉前调 号
:
起诉人(上诉人) 与被起诉人(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派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受理案号为( )粤04民诉前调 号。
本中心指定案件调解员: 电话: 。
诉前调解具有以下优势:
1.成本低。诉前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调解协议申请法律确认或调解撤诉的视情况予以减免诉讼费用,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2.效率高。诉前调解简便灵活、快速高效,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不超过30天,与诉讼相比大大缩短解纷时间。
3.影响小。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形成的文书无须上网,可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
4.促共赢。诉前调解采取引导、协商、谈判、调解等平和方式化解纠纷,避免对抗,有利于双方关系修复,增加双方继续合作共赢的可能性。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5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不参与调解确认书
(由明确不参加调解一方填写)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我方与 之间的 纠纷一案(案号( )粤04民诉前调 号),我方不参与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组织开展的诉前调解。不参与调解的理由如下: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6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变更调解员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变更调解员时使用)
( )粤04民诉前调 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起诉人(上诉人) 与被起诉人(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珠海市诉前调解中心已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经协商,因
现申请变更本案的调解员为诉前调解中心在册调解员 。
特此申请。
起诉人(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被起诉人(被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7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调解期限时使用)
( )粤04民诉前调 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起诉人(上诉人) 与被起诉人(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已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现因案件调解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请求中心延长调解期限 天。延长的调解期限从规定的调解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起算。
起诉人(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被起诉人(被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8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调解笔录
( )粤04民诉前调 号
时间: 年 月 日
调解地点:
承办调解员: 书记员:
调解案件: 与 纠纷一案
调解经过和结果如下: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权利义务等)
……
调解协议达成的,写明:
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原告(上诉人)签名、捺印 被告(被上诉人)签名、捺印
或盖章确认 或盖章确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9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无争议事实记载书
( )粤04民诉前调 号
起诉人(上诉人) 与被起诉人(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因双方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事实记载如下:
……
双方已知晓,在诉讼中无需再就上述已记载的事实进行举证。
起诉人(上诉人)签名、按指印 被起诉人(被上诉人)签名、按指印
或盖章确认 或盖章确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10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调解协议书
( )粤04民诉前调 号
甲方: (自然人需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其他单位需列明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 (自然人需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其他单位需列明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于 年 月 日接受珠委派,对甲乙双方之间的 纠纷一案进行诉前调解。现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原件一式 份,各当事人各执一份,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留存二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11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结案审批表
( )粤04民诉前调 号
调 解 结 果 | 未 达 成 调解协议 | 是否附无争议事实 记载书等有关资料 | □是;□否
| |
达 成 调解协议 | 是否附调解协议书 等有关资料 | □是;□否 | ||
承办调解员 | ||||
首次报结 时 间
|
首次 审批意见
| □可结案; □需纠正,不可结案。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次报结 时 间
|
二次 审批意见
| □可结案; □需纠正,不可结案。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文书样式12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委派调解复函
( )粤04民诉前调 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委派调解的 与 之间的 纠纷一
案[( )粤04民诉前调 号],经本中心依法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 项 情形,故终结本次调解: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并提交书面申请;
3.双方分歧较大确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4.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且无法及时排除;
5.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或无法送达;
6.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
7.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现将案卷材料移交你院,请依法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调解员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文书样式13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原告放弃起诉复函
(调解成功一审案件原告放弃起诉时使用)
( )粤04民诉前调 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委派本中心调解的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本中心调解成功,决定终结调解程序,且原告放弃起诉,案件起诉材料和调解材料由本中心立卷归档。
调解员签名: 电话: 。
特此函告。
文书样式14
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登记表
( )粤04民诉前调 号
当 事 人 | 起诉人(上诉人) | |||||||||
被起诉人(被上诉人) | ||||||||||
其他当事人 | ||||||||||
市法院收到一审起诉材料或上诉案件时间 | ||||||||||
法院调解前置识别人 | 建 议 | □前置;□不前置 | ||||||||
法院预立案工作人员 | 法院预立案时间 | |||||||||
调解中心分案人员 | 调解中心分案时间 | |||||||||
调解中心调解员 | 调解员收案时间 | |||||||||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延长调解期限 | □是,延长 天;□否 | |||||||||
调 解 结 果 | 调解 不成 | 审批结案时 间 | 移交法院 立案时间 | |||||||
调解 成功 | 审批结案时 间 | 移交法院 立案时间 | ||||||||
法院立案人员 | 法院正式立案时间 | |||||||||
效力确认承办法官 | 确认案件结案时间 | |||||||||
速裁案件承办法官 | 速裁案件结案时间 | |||||||||
普通案件承办法官 | 普通案件结案时间 |
文书样式15
申请书
(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出调解书、撤回上诉、
撤回起诉时用)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或现请求撤回上诉,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或现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