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06-17 17:13:2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为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隐瞒、伪造证据、滥用诉权等方式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虚假诉讼警示宣传标识,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风险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立案登记时,应当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等平台主动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时,应当做好下列告知、释明和登记工作:

(一)告知原告应提供正确的被告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原告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诚信诉讼承诺书。

第四条  在案件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

(一)当事人为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二)原告诉请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四)当事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的;

(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各方当事人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第五条  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第六条  立案、审判、调解、执行阶段均应做好虚假诉讼的备忘和记录工作。

立案登记时发现存在疑似虚假诉讼的,应当对疑似情形进行备忘和记录后移送业务庭。业务庭收到案件后,对经立案备忘和记录的疑似虚假诉讼情形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形成立、审、执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格局。

 第七条 对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阶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四)依职权调查取证;

(五)依职权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

(六)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等参与审查;

(七)关联案件由同一承办法官或合议庭集中审理;

(八)通过数据检索系统查询原、被告涉诉情形;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向院庭长汇报。必要时可提请法官专业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审理中认定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或当事人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予准许。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其请求,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可以列入失信人名单,报送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