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07 16:13:12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的相互衔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在全市各区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对当事人起诉至各区法院的有关消费纠纷,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解决纠纷,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达到最大限度在诉前化解矛盾。

3.坚持便民原则:调解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1.市区两级法院和工商局、消委会通过消费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消费纠纷诉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总结推广诉调工作经验。诉调对接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级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应由市工商和市消委会主管领导担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2.各区法院在消费纠纷诉讼立案前,应引导当事人先到消委会进行调解;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引导当事人到工商局先行处理和调解。

3.各区工商局、消委会负责消费纠纷处理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应告知当事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4.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消费纠纷,各区法院可根据区工商局、消委会的邀请,派员指导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5.各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纠纷案件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6.对于消费纠纷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各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案件受理手续。

(二)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及时通报制度

各区法院与各区工商局、消委会应及时互相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各区法院应将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纠纷案件及时向各区工商局、消委会通报生效裁判文书;各区工商局、消委会对于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及时向区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情况;对于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各区法院应及时将原因、审查时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通报到负责调解的工商局、消委会。

2.定期报送制度

每年第四季度,由各单位分别向对口上级单位报送有关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对于社会影响重大、媒体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及时报送。

3.学习交流制度

各区法院与区工商局、消委会通过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各区法院可以邀请区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调解工作指导。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工商局或消委会工作人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四、其他要求

1.各区法院应将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纳入诉前联调工作范围,将诉前联调工作室作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平台;各区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区消委会设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

2.各区法院、区工商局、区消委会之间可以采用建议书的方式,对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各区法院、区工商局、区消委会应加大诉调对接工作调研力度,及时发现、总结并推广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逐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4.各区法院、区工商局、区消委会应加大对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及工作实效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消费纠纷。

5.各区法院、区工商局、区消委会应当将诉调对接工作绩效列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6.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其他要求和步骤应按照《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珠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