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2)粤04破4号
2022年1月7日,刘方蓉以珠海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天马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珠海天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受理。
刘方蓉与珠海天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402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珠海天马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19)粤0402执5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刘方蓉与珠海天马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珠海天马公司财产状况清楚,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O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