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4民终5037号
高鹏、高洪波、珠海市珠嘉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于金鑫与被上诉人夏小佳、陈曦,原审被告高鹏、高洪波,原审第三人宋书兰、珠海市珠嘉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民终50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2元,由于金鑫负担(于金鑫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8元,本院退还人民币2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