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4行审15号
刘石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作出的闸关缉违字〔2019〕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为刘石英尚未履行的罚款人民币4000元。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刘石英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